公报范文:浅析条约法与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条约性质
• 第一部分条约法的基本理论
• 一、条约的概念、特点
• 1,条约的名称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之间依据国际法所缔结的,用于确定其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2, 这个概念告诉我们,条约的特点是:
• (1)条约的主体必须是国际法主体。
• (2)缔结条约必须依国际法为准。违反国际法的条约是无效。
• (3)条约必须规定缔约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 (4)条约必须是书面形式的协议。
• 二、《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 1,《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通过情况:在1969年的联合国条约法会议上,以79票赞成,1票反对,19票弃权通过了《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并且于1969年5月22日通过的当日向国际社会开放签字。
• 2,《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内容:它包括了序言和8编85个条文,以及作为附件的两个宣言。其主要内容是:关于条约的缔结程序;关于条约的生效;关于条约的遵守、适用和解释;关于多边条约的加入和保留;关于条约的修正与修改;关于条约的无效、终止和停止施行;关于条约的保留机关;关于条约的修正与修改;关于条约的无效、终止和停止施行;关于条约的保留机关、通知、更正及登记等。
• 3,《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将零散的关于条约的习惯规则加以重新整理和编纂,又对一些相互矛盾的规则作了协调,形成了一部相对完整的条约法法典,使条约法增加了明确性、特定性和精确性,从而保障了国际社会在缔约和履约过程中的“有章可循”。其二,由于条约是国际法最重要的渊源,因此,条约法本身的统一和法典化也推动了国际法各个领域规则的向前发展。“条约法公约”也被称之为“条约之条约”。
• 三、条约的名称和种类
• 1条约的名称:条约的名称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上的条约是指不论以何种名称或形式出现的国际法主体之间达成的一切国际协议。狭义上的条约,仅指使用“条约”,作为特定名称的一种国际协议。
• 2条约的种类:
• (1)根据缔约方的数目,条约可以分为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
• (2)根据条约的性质,条约可以分为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造法性条约……。契约性条约……。
• (3)根据缔约的程序,条约可以分为正式条约和简式条约。正式条约需要经过批准才能生效,简式条约不需要经过批准就能生效。
• (4)根据条约是否对其他国家开放,条约可以分为开放性条约和闭索性条约。开放性条约如wto条约,闭索性条约如东南亚联盟条约。
• (5)根据条约的内容,条约可以分为政治性条约,经济性条约,法律性条约等等。
• 四、条约的缔结程序
• (一)双边条约的缔结程序
• 双边条约的缔结程序主要包括:谈判与议定、认证与签署、批准与交换批准书等环节。
• 全权证书: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颁发的,用以证明持有人为该国进行条约谈判、议定以及认证约文、签署条约的代表权限的官方文件。
• 谈判:双方就具体的权利义务的内容相互之间讨价还价。